2.參保人員住院或門診治療發生的超過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全年最高支付限額的基本醫療費用,由大病保險基金支付90%。
3.大病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40萬元;參保滿2年及以上的,年最高賠付限額為45萬元;享受醫療費用減免待遇的屬於社會醫療救助對象的參保人員,不設年度最高支付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