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重疾保險包括:雙耳失聰、雙眼失明、癱瘓、心臟瓣膜手術、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死、中風後遺癥、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冠狀動脈搭橋術、終末期腎病、多發性肢體缺失、急性或亞急性重型肝炎、良性腦腫瘤、深度昏迷、重度阿爾茨海默病等。
法律客觀性:
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第八條參保人員在約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被保險人確需緊急救治和搶救的,可以在非協議醫療機構就醫;搶救必須使用的藥物範圍可以適當放寬。參保人員急診、搶救醫療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