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救助基金壹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單人最高限額為8萬元的搶救費用。超過72小時的搶救治療費用(搶救費用總計不超過最高限額)醫療機構書面要說明理由,具體應該按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核算。對符合支付範圍的搶救費用,受害人家屬已經繳納但又向救助基金管理人要提出墊付申請,經醫療機構證明確需後續治療的,由救助基金管理人按照規定向醫院墊付已產生的搶救費用作為後續治療費用。喪葬費用按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的合理費用確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由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收取的保費中按國家規定的比例(通常為1-5%)抽取的。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第二十四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墊付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後,應當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