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級至四級傷殘: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五級至六級傷殘: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