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巨額贖回申請發生時,基金管理人可選擇下面兩種方式進行處理: 壹是全額贖回,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兌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二是部分延期贖回,基金管理人將以不低於基金單位總份數10%的份額按比例分配投資者的申請贖回數,投資者未能贖回部分,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應做出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的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