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工作年限按以下比例計算:
1.工作年限35年以上的,按照90%的比例計算;
2.工作年限30年至34年的,按照85%的比例計算;
3.工作年限25至30年的,按照80%的比例計算;
4.工作年限20年至25年的,按照70%的比例計算;
5.工作年限不滿20年的,按照50%的比例計算。
二、事業單位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退休:
1.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20xx年;
2.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3.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累計滿20xx年;從事井下、高溫工作滿9年;從事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滿8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得到幫助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