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轉讓的,還需移交維修資金。
如果業主在取得產權時未繳納房屋維修基金,則需要在房屋過戶時繳納房屋維修基金。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八條
公有住房出售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交存:
(壹)業主按其擁有的物業建築面積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房屋首期專項維修資金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應當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20%、高層住宅不低於30%的比例,從銷售資金中壹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八條
房屋所有權轉移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該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和結余情況,並出具有效證明。房屋明細賬中有余額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應當與房屋所有權同時轉移。
受讓人持《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協議》、《房屋所有權證》和身份證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分戶賬更名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