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出資時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為出資。但不得以勞務出資。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普通合夥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人的義務包括出資義務、連帶清償義務、信息披露義務、受托義務、遵守約定義務,其中普通合夥人應當定期向有限合夥人提供基金的財務報表;然後是普通合夥人對其他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合夥企業的信托義務。
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可以轉換,但有限合夥人轉換為普通合夥人的,應當對有限合夥企業在擔任有限合夥人期間發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擔任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