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傷保險費用,如果用人單位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承擔,職工享受的工傷賠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壹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