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業主按照其擁有的物業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金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2.部分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不低於20%、高層不低於30%的原則壹次性提取房屋專項維修資金。
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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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壹般情況下,公共維修基金的收取標準由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按照買受人購房總價款的2% ~ 3%的比例繳納。收取的公共維修基金屬於小區全體業主,不計入房屋銷售收入。
3.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中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必須經房產部門或者相應的管理部門批準,方可進行。業主要先後到相關房管局、房屋安全鑒定部、審計局、專門銀行等部門申請房屋安全專業鑒定、審核維修方案預決算、聘請施工單位維修施工、申請專門銀行劃撥資金等九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