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壹。
在我國,失業者是滿意的:就業不因自己的意誌而中斷;已進行失業登記並有工作要求;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的三個條件履行繳費義務1年,方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待遇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月失業保險金,即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即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的補助。
(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供養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對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施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的機構或者接受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的人員給予補償,幫助其再就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