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上述案例而言,壹名羅姓員工於今年6月5438+10月1日在壹家五金廠工作時被人壹拳打傷,被送往中山市中醫院治療。五金廠直到2月2日才向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2月3日是接受工傷認定的時間。“此時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30天期限。在這方面,工傷待遇(包括工傷醫療、康復費用、住院夥食補貼等。)2月3日前發生的,共計1.1,000元,由廠家承擔;2月3日至傷者康復出院期間的2000多元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另外,企業造成的工傷最好不要選擇和解,以免在申請工傷認定和待遇審核和解時提供相關證據;
就是不給他交醫藥費,他不申請就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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