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關於三峽移民政策:前期補償、補助、後期扶持相結合的政策如下。
《三峽工程建設條例》第五條規定,三峽工程移民實行前期補償、補助和後期生產扶持相結合的方針。
因此,除後期農村移民直接補助資金(符合扶持政策條件的按600元/人·年的標準給予扶持,扶持期限不超過20年)外,用於就業技能培訓、大病救助和移民搬遷。
申辦微型企業,移民子女上大學,移民子女上高職,提供幫助。請按政策在戶口所在地的出入境事務所申報。
水庫移民扶持資金由國家統壹籌集:(1)提高本省(區、市)省級電網公司全部銷售電價(不含農業生產用電),提價收入專項用於水庫移民扶持。為減輕中西部地區負擔,移民數量較少的河北、山西、內蒙古、吉林、黑龍江、貴州、雲南、西藏、甘肅、青海、寧夏、新疆12省(自治區)關稅上調標準按該省(自治區)移民數量壹次性核定,原則上不再調整;如前所述,2006年7月1之後的12省(區)搬遷包含在內。
扶持範圍內水庫移民所需後期扶持資金有缺口,由中央財政統籌解決;其他19省(區、市)實行統壹提價。(2)提高電價形成的增值稅增量部分專項用於
水庫移民後期扶持。(3)繼續保留中央每年安排的資金,用於解決中央直屬水庫移民遺留問題。(4)大中型水庫還應承擔移民後期扶持資金,具體措施。
由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