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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救援基金概述

經過壹年的籌備,《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辦法》正式出臺,標誌著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工作正式實施。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首次提出,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事故發生後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也明確了救助基金的墊付範圍、資金來源和管理辦法的制定部門。

2009年6月5438日至10月,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保監會、公安部、衛生部、農業部聯合發布《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56號令)。《辦法》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救助基金,地方財政部門負責對同級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制度是對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制度的補充,是壹種新型的社會保障制度。旨在確保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在無法依據強制保險制度和侵權人獲得賠償時,能夠通過救助基金的救助獲得及時的救助或適當的賠償。充分體現了國家和社會對公民安全和健康的關懷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