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解住院,掛床住院;
2.違反診療規範進行過度診療、過度檢查、處方分解、超量開藥、重復開藥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醫療服務的;
3.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項工程收費;
4.互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
5.將我的醫療保障證明以假名交給他人使用;
6.反復享受醫療保障待遇。
輕微違法初犯的適用條件是什麽?
輕微違法行為初犯的適用條件如下:
1,首次違法,醫保基金損失在3000元以下;
2、及時糾正和退還醫療保險基金的損失;
3、不以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為目的;
4、積極配合檢查,或主動交待醫保部門尚未掌握的其他有效線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足夠證據證明自己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