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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維修基金和契稅有什麽區別?

法律分析:含義不同: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變化的不動產為基礎,向財產所有人征收的壹種財產稅。應稅範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出售、房屋贈與和房屋交換。維修基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向專用賬戶繳納壹定數額的資金,用於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設施設備的維修,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壹管理和使用的基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第壹條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讓土地、房屋權屬並承擔契稅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本法所稱土地和房屋所有權轉移,是指下列行為: (壹)土地使用權轉讓;(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三)房屋的買賣、贈與和交換。前款第二項所稱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讓。以作價出資(入股)、抵債、轉讓、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

第三條契稅稅率為3%至5%。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房屋的所有權轉讓確定不同的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