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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公益訴訟最終賠償誰來出?

環保公益訴訟不是賠償的訴訟,而是要求侵權人盡快停止汙染、恢復原狀的訴訟;獲得的賠償不屬於個人,在支付訴訟費等訴訟費用後應納入環保基金,個人不能直接享有。

不特定人要求排汙者賠償自身損失的,屬於普通民事訴訟案件。在我國民事訴訟制度中,有準代表人訴訟,由公益律師提起。這是個人興趣的延伸。當很多人受到損害時,采用準代表人訴訟,要求他們而不是所有人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