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為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的乘積。
對按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有困難的行業,工傷保險費的具體繳納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壹條
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生產流動性大的跨地區行業,可以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工傷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