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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登記

第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業協會辦理基金管理人登記手續,申請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

第六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登記時,應當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如實填寫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股東或者合夥人、管理基金的基本信息。

第七條登記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業協會的要求及時補正。

申請登記期間,登記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告知基金業協會,並變更登記申請。

第八條基金業協會可以通過約談高級管理人員、現場檢查、咨詢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相關專業協會等方式,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註冊申請材料進行核查。

第九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的,基金業協會應當自收到全部登記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登記手續。網站公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如名稱、成立時間、註冊時間、住所、聯系方式、主要負責人、基本信用信息等。

公開信息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管理能力和持續合規性的認可,不作為基金資產安全的保證。

第十條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的,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註銷基金管理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