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7年3月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2008年2月國務院修改的規定,"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