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基金產品募集前後,依法辦理或者委托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並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2)在基金產品投資上,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在內部管理上,建立健全的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在內外監督上,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並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3)在基金產品運作上,根據基金合同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按規定辦理申購、贖回及收益分配;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按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於基金財產清算,按規定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