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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沒有按時給員工繳納醫保怎麽補償?

法律主觀性:

用人單位不繳納、不足額繳納或者不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當承擔的責任包括: (壹)賠償勞動者少得或者沒有的失業保險待遇損失(二)承擔應當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三)承擔與工傷保險費有關的罰款、滯納金等費用。(四)承擔基本養老保險相關罰款等費用。(五)賠償給勞動者造成的其他費用。《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查詢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並可以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緩繳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