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成立後,在規定的封閉期內不接受贖回申請。贖回封閉期與開放期以基金管理公司的布告為準。
2、當銀行交易賬戶和基金賬戶為正常的情況下,才能夠做基金的贖回。贖回份額不得超過其銀行交易賬戶中的有效可用份額。
3、基金交易賬戶為正常的情況下才能夠做基金的贖回,基金的贖回是以份額來計算的,不按金額贖回,沒有整數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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