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市政配套費:政府為建設和維護管理城市道路道路照明、城市燃氣、園林綠化、垃圾處理、消防設施及天然氣、集中供熱等等市政公用設施(含附屬設施)所開征的費用,是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補充。政府為建設和維護管理城市收取的費用,能夠補充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資金。
法律依據:《財政部關於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性質的批復》 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強制征收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專項資金,其征收主體與征收對象之間不存在直接的服務與被服務關系;同時,收益者與征收對象也沒有必然的聯系,與各級政府部門或單位向特定服務對象提供特定服務並按成本補償原則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有明顯區別。因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在性質上不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而屬於政府性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