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按照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的規定確定的企業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特殊情況外,發票只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領購單位和個人開具。
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