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院原始收費收據(收原件及復印件);
2、醫院費用分類匯總明細清單(加蓋醫院公章);
3、疾病診斷證明書(收原件);
4、門診病歷(驗原件,收復印件)
5、住院病歷(復印件加蓋醫療機構公章),包括入院記錄、長期及臨時醫囑單、手術記錄、出院記錄、檢查檢驗報告單;
6、參保人社會保障卡(驗原件,收復印件);
7、委托書(如委托他人辦理)、代辦人身份證(驗原件,收復印件);
8、參保人銀行存折或銀行卡(驗原件,收復印件)。
法律依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應當持本人醫療保障憑證就醫、購藥,並主動出示接受查驗。參保人員有權要求定點醫藥機構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參保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本人醫療保障憑證,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為購藥的,應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參保人員應當按照規定享受醫療保障待遇,不得重復享受。參保人員有權要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提供醫療保障咨詢服務,對醫療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進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