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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註冊規定的名稱核定

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

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

管理型企業名稱核定為:**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投資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夥)。

基金型企業名稱核定為:**投資基金有限公司(行政區劃可加在字號前或中間)。

公司制股權投資企業名稱核準為:“xx 股權投資股份公司”或“xx 股權投資基金股份司”、“xx股權投資有限公司”或“xx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

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名稱核準為:“xx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或“xx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公司制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名稱核定為“xx股權投資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股份公司”、“xx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或“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夥制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名稱核準為“xx股權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普通合夥)”或“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普通合夥)”。

股權投資企業及其管理機構的註冊名稱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