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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募集人可以讓監管人嗎?

《辦法》首次從募集主體、募集程序、賬戶監管、信息披露、合格投資者確認、風險揭示、冷靜期、回訪確認、募集機構和人員的法律責任等方面,系統構建了壹套適合我國私募基金行業發展階段和各類基金差異化特點的專業化、可操作的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中國基金業協會相關負責人指出,《辦法》對於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規範行業募集行為、塑造私募投資基金“買者有責、賣者有責”的信托文化具有裏程碑式的意義。

本辦法生效日期為2016年7月15日。上述負責人強調,在《辦法》頒布至正式實施的3個月過渡期內,募集機構應盡快完成相關行為整改和內部制度建設,做好《辦法》規定的特定對象確定、投資者適當性匹配、基金風險揭示、合格投資者確認、投資冷靜期、基金合同制定、募集與結算資金專用賬戶開立、監管協議簽署等配套準備工作。

正式實施後,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按照《辦法》的規定,嚴格執行自律規則和行業標準,壹旦發現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將采取相應的自律措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將移送中國證監會或司法機關進壹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