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基金業協會相關負責人指出,《辦法》對於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規範行業募集行為、塑造私募投資基金“買者有責、賣者有責”的信托文化具有裏程碑式的意義。
本辦法生效日期為2016年7月15日。上述負責人強調,在《辦法》頒布至正式實施的3個月過渡期內,募集機構應盡快完成相關行為整改和內部制度建設,做好《辦法》規定的特定對象確定、投資者適當性匹配、基金風險揭示、合格投資者確認、投資冷靜期、基金合同制定、募集與結算資金專用賬戶開立、監管協議簽署等配套準備工作。
正式實施後,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按照《辦法》的規定,嚴格執行自律規則和行業標準,壹旦發現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將采取相應的自律措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將移送中國證監會或司法機關進壹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