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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品集中采購報銷比例

法律分析:報銷比例如下:采用集中帶量采購藥品的患者(限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和管理壹、二類“兩病”的患者報銷比例為100%;采用非集中帶量采購藥品的,壹類管理(限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患者報銷比例為60%,二類管理患者為壹級醫療機構80%,二級醫療機構60%,三級醫療機構40%;“兩病”門診檢查檢驗項目(限二類管理患者)報銷比例壹級醫療機構80%,二級醫療機構60%,三級醫療機構40%。(第壹類管理對象為:原發性高血壓低危人群和繼發性高血壓患者;第二類管理對象為:原發性高血壓中危組及以上的高血壓患者和糖尿病患者)。

報銷限額如下:壹類管理對象“兩病”年報銷限額為500元/人/年;二類管理對象“兩病”年報銷限額為1000元/人/年。高血壓、糖尿病患者報銷限額為1.500元/人·年,高血壓或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報銷限額為1.500元/人·年。在此基礎上,每種慢性病報銷限額增加200元。使用“兩病”門診醫保報銷限額和居民醫保門診慢性病報銷限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