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修改為:當單只股票融資監控指標達到25%時,上交所可以在下壹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並向市場公告。當該股票的融資監控指數跌破20%時,上交所可以在下壹個交易日恢復其融資買入,並向市場公告。
根據修訂後的實施細則,當單只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融資監控指數達到75%時,上交所可以在下壹個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並向市場公告。當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融資監測指數降至70%以下時,上交所可以在下壹個交易日恢復其融資買入,並向市場公告。
上述融資監控指標為“會員申報的標的證券融資余額”和“信用賬戶持有的標的證券市值”中較小者占標的證券市值的比例。
《實施細則》第五十條修改為:當單只股票的保證金達到上市流通股份的25%時,上交所可以在下壹個交易日暫停其賣空交易,並向市場公告。當該股票的保證金降低到20%以下時,上交所可以在下壹個交易日恢復賣空,並向市場公告。
當單只交易所交易基金的保證金達到其上市流動性的75%時,上交所可以在下壹個交易日暫停其賣空交易,並向市場公告。當本所交易基金保證金降至70%以下時,上交所可以在下壹個交易日恢復賣空交易,並向市場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