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正常的做空行為不同,惡意做空完全背離了完善市場的初衷,最終通過虛假交易、自買自賣、操縱市場等方式造成金融市場的混亂。
“惡意賣空與正常情況下的賣空有本質區別。”北京景甜功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胡克說。
在胡克看來,惡意賣空是壹個日常用語,而非法律術語。具體理解為以制造、誇大、擴大做空預期為特征的市場操縱行為。從廣義上講,還可以包括編造和傳播以此為特征的虛假信息。
本質上,投機者和購買者之間的多空平衡有助於幫助市場找到合理的價格,消除價格扭曲,確保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因此,賣空本身並不是“惡意賣空”的構成要件。
因此,惡意做空交易通常伴有以下明顯特征:大量短線賣出,與多家機構聯手,發出與市場交易嚴重不符的交易指令,並伴有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為。
“相對而言,套期保值者和套利者做空壹般不會導致市場扭曲或失靈;而投機者設立風險頭寸,押註資產價格下跌,使得投機者對下跌有更大的推波助瀾的傾向,從而破壞市場穩定,擾亂金融秩序。賣空者的目的對於判斷是否構成惡意賣空仍有重要意義。”胡克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