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工作實行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原則。具體分工:民政部門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群眾救助和醫療救助。
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業務,教育部門負責教育救助業務,住建部門負責住房救助業務,人社部門負責就業救助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