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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核準文件之日起幾日進行基金發售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核準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基金發售。根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息顯示,基金經註冊後,方可發售基金份額,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核準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基金份額的發售,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日開始計算,募集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