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造幣廠印制後,屬於中國人民銀行的發行基金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簽發的調撥令,送到各級人民銀行,存放在發行庫。商業銀行需要投放現金時,在簽發現金支票時,從當地人民銀行提取簽發資金,通過商業銀行的櫃臺發送給企事業單位和居民個人。這是貨幣發行的正常流程和渠道。
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發行基金配置管理規定》(YF[2005]403號65438,2005+2月30日)。
第二條人民幣發行基金(以下簡稱發行基金)是指未進入流通環節,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發行庫(以下簡稱發行庫)的人民幣。發行基金的所有權屬於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條發行資金調度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家現金分配計劃和地區經濟發展需要,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在發行銀行之間調度發行資金。
第十條發行基金劃撥指令(以下簡稱劃撥指令)是以行政指令形式劃撥發行基金的憑證,是辦理發行基金劃撥業務的原始依據。調撥訂單分為紙質調撥訂單和電子調撥訂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