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全省企業每月15日—20日發放本月養老金。每月5日前,各級經辦機構制定本月企業養老保險支出用款計劃,逐級上報至省經辦機構,由省經辦機構匯總各市上報的用款計劃,向省財政部門提出用款計劃申請。
每月10日前,省財政部門根據省經辦機構申請,參考本月用款計劃、支出戶余額等情況進行審核,並將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專戶撥付到省經辦機構支出戶,再由省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戶撥付到各市經辦機構支出戶。各市經辦機構要確保在15日前將資金撥付到各縣(市、區)經辦機構支出戶。年末省經辦機構應將省級支出戶余額退回省級財政專戶。
每月25日前,各級經辦機構將本月實付匯總信息逐級上報省經辦機構,省經辦機構、省財政部門據此記賬,核算基金支出。
養老金和退休金有以下區別。退休金是指國家按照社會保險制度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壹次性支付貨幣形式的社會保險待遇,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指國家和社會根據壹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壹種社會保障體制。
《憲法》第45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