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住宅區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五條商品房銷售時,買賣雙方應當簽訂維修資金繳納協議。購房者應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納維修基金。出售單位收取的維修基金屬於全體業主,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維修基金的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