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是指職業女性因生育而離職時支付給其的生活費,是對女職工收入損失的現金補償,旨在保障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基本生活需求。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發放。
我國生育津貼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標準分為兩種情況:
1.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繳費標準按照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發放,周期不少於98天;
2.未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期限壹般為98天。壹些地區鼓勵晚婚晚育的職業女性適當延長生育津貼發放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