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開放式基金的封閉期,是指在基金成功募集到足夠的資金宣告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者不接受基金份額贖回申請的壹段時間。從募集資金到投資開放式基金的過程分為四個時期:募集期、驗資期、封閉期和正常申購贖回期。在這四個時期,投資者買賣基金份額的方式不同。具體如下:1。募集期在此期間,基金管理公司通過本公司直銷機構或銀行等代銷機構向投資者銷售基金,募集資金。在這個階段,投資者只能購買,不能出售基金份額。買入的價格是份額凈值,買入基金份額的成本稱為申購費。2.募集期結束募集期結束後,基金會進入不超過7天的驗資期。驗資結束後,基金合同正式成立,隨後基金進入封閉期。此時,基金合同已經生效,但在封閉期內,本基金不接受投資者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的請求,投資者在此期間既不能買賣基金份額。從現實情況來看,很多基金是在封閉期後期開放申購的,也就是說,在這個階段,投資者可以按照基金資產凈值申購基金,但是不能贖回自己的基金份額。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封閉期不得超過3個月。3.封閉期結束,基金可以同時接受申購和贖回,這就進入了正常的申購和贖回期。投資者可以按照開放式基金每日的凈份額進行基金的申購和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