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保管人與托管人的區別:
1、本質不同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簽訂托管協議,並按照協議規定履行職責,同時收取壹定的報酬。在托管協議下,基金管理人負責運作和管理基金,同時支付給基金托管人壹定的報酬;
2、主體不同基金管理人通常是基金公司和證券公司,例如天弘基金、廣發基金、泰康資產、東興證券等。基金托管人則通常是商業銀行,例如中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交通銀行等;
3、職責不同基金托管人主要負責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並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進行監督管理。同時審核基金資產、保存基金會記賬冊和記錄、出具基金業績報告等。基金管理人則是負責基金資產的投資管理,提供基金理財服務,計算和公告基金資產和單位凈值,並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投資收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履行受托職責。通過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以下簡稱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通過非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以下簡稱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風險承擔由基金合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