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第四條生育保險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資金,企業按照其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建立生育保險基金。生育保險費的提取比例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計劃生育人數、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等費用確定,並可根據費用情況適時調整,但最高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1%。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作為期間費用,計入企業管理費用。個體勞動者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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