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應當自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納並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參加工作的職工從第二個月開始繳納住房公積金,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當月開始繳納住房公積金。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或者轉移手續。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