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醫療保險屬於城鎮居民醫保,參保脊讓居民在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範圍內住院醫療費,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由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按比例支付: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不低於80%;縣級醫療機構不低於70%;櫻毀局市級醫療機構不低於60%。各統籌地區根據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收支情況合理確定具體支付比例。參保居民在省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按照上年度各省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次均費用的10%左右確定,且不低於1500元,政策範圍內住院醫療費支付比例不低於50%,城鄉居民醫保基金設置住院最高支付限額。壹個結算年度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含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統壹為15萬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余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