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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法律分析: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的相關規定,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制定了《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關於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大中型水庫名單,具體負責征收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的財政部駐地方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名單,以及各水庫適用的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征收標準等事項,將另行通知。  

法律依據:《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 為促進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及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將原庫區維護基金、原庫區後期扶持基金及經營性大中型水庫承擔的移民後期扶持資金進行整合,設立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以下簡稱庫區基金),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壹)支持實施庫區及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規劃; 

(二)支持庫區防護工程和移民生產、生活設施維護;

(三)解決水庫移民的其他遺留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