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單位錄用或者調動職工的,應當自錄用或者調動職工之日起30日內,在當地公積金管理部門為職工辦理開戶手續,並按月足額繳納公積金。單位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職工住房公積金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直接向繳存單位投訴,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單位所在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