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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院刑事案件涉案財物網絡司法拍賣工作規程

法律分析:刑事判決生效前,對以下涉案財物可以依法先行拍賣,所得價款由人民法院保管:

(壹)易貶值的汽車、船艇等財物;

(二)市場價格波動大的債券、股票、基金等財物;

(三)易損毀、滅失、變質等不宜長期保存的財物;

(四)數量較多但價值較小或保管費用過高的財物;

(五)被告人同意處置,且不損害國家利益、公***利益、被害人及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財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三條 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規定交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變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