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確保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基金不出現缺口的情況下,經認定的困難企業可以申請緩繳2015年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五項社會保險費。2015年1月至12月企業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部分,以對應月分別計算,緩繳期壹年,緩繳社會保險費的還款期限截止2016年12月31日。企業在緩繳期間,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繼續按月申報;個人應繳納的部分仍由企業按月代扣代繳。其中,企業繳納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醫療保險費不在緩繳範圍。緩繳期內,企業可以正常辦理職工退休手續,經辦機構負責正常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參保職工正常享受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待遇。職工繳費年限連續計算,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計征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