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共維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十條管委會合並、分立或者撤銷時,應當持縣國土房管局的批準證明和產權人明細表到代管單位辦理管委會賬戶合並、分立或者撤銷手續。
產權人發生變更時,維修基金的產權應當同時變更。原產權人或變更產權人憑轉讓合同和雙方身份證明到管委會辦理變更登記,管委會在代管單位辦理產權人明細戶更名手續。維修基金由轉讓方和受讓方根據明細房賬面余額結算。
產權人因拆遷等原因失去原住所的,可以辦理銷戶手續。管委會出具證明後,按照維修基金明細賬面余額從代管單位提取。其中,屬於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的,應當按照單位和個人繳納的累計比例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