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八條 合營企業獲得的毛利潤,按中華人民***和國稅法規定繳納合營企業所得稅後,扣除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凈利潤根據合營各方註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
《中華人民***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八十七條 合營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分配原則如下:
(壹)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企業發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二)儲備基金除用於墊補合營企業虧損外,經審批機構批準也可以用於本企業增加資本,擴大生產。
(三)按本條(壹)項規定提取三項基金後的可分配利潤,如董事會確定分配,應按照合營各方出資比例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