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轉移登記:根據初始登記的房屋所有權證和拆遷安置協議,登記在各安置戶名下,發放房屋所有權證。
被拆遷人死亡的,在辦理登記手續前,應當辦理被拆遷房屋所有權的繼承手續;被拆遷人屬於港澳臺和外國人的,只需出具國家安全部門給予的證明,即可辦理房產證。
擴展數據:
辦理拆遷安置房房屋所有權證所需材料
1,拆遷補償協議(需規劃國土部門或舊城改造辦見證);
2.房地產轉讓登記申請書;
3.相關證明材料;
4、被拆遷人的身份證;
5、原房屋所有權證書;
6.被拆遷的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相關證明材料包括內容
1,文件檢索證書(原件);
2.安置證明原件;
3、安置單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資質證明,這裏需要提交原件和復印件;
4.補償與被拆遷房地產有差價的,應提交差價復印件和開發商出具的補交差價的證明。
5.增加安置面積的,需提交或增加安置面積的原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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