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現行生育保險制度存在地區間發展不平衡、基金結余過多等問題。初步測算,通過調整費率,國家壹年可為企業減負6543.8+02億元。調整後,生育保險待遇水平不受影響。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生育保險待遇將逐步提高。
兩部委指出,生育保險基金的合理結余相當於支付6至9個月的待遇。各地要根據上年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以及國家規定的待遇項目和標準進行測算,在確保生育保險待遇落實到位的前提下,通過調整費率,將基金累計結余控制在合理水平。生育保險基金累計結余超過9個月的統籌地區,生育保險基金費率應調整為低於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具體費率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和近年來生育保險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確定。
通知要求,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統籌地區要按程序調整預算,每月進行基金監測。基金累計結余小於3個月繳費額的,要制定預警預案,確保參保職工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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